7-11 賣貨便 服務條款

來源:2021-0216,取自【7-11 賣貨便 會員資料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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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LEVEN賣貨便服務條款◢

7-ELEVEN 賣貨便」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數網」)合作提供之服務,由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對寄件者提供運送服務並與寄件者成立運送契約。消費者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7-ELEVEN賣貨便寄貨規則」),若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消費者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消費者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1. 寄件者:指操作7-ELEVEN交貨便網頁,選擇賣貨便服務,並指定取件者、取件門市,將商品交付統一超商任一門市者;交易行為發生於賣貨便,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賣貨便會員。
  2. 取件者:指寄件者指定的領取商品人至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取貨者;交易行為發生於賣貨便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
  3. 「7-ELEVEN賣貨便」服務:服務範圍包含「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
  4. 「超商取貨服務」:指寄件者將商品交付予統一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由統一超商安排配送至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以便於取件者在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
  5.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除包含統一超商取貨服務外,尚包含寄件者委託統一超商於取件者取貨時,代寄件者向收件者收取貨款,並委託統一超商將所收取之款項先行交付予統一數網,再由統一數網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寄件者指定之銀行帳戶之服務。
二、費用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1. (1)「7-ELEVEN賣貨便」費用:本島服務每筆上市優惠價新台幣60元整(含稅) ,寄件者應於寄貨時一併支付予統一超商,並由統一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
    2. (2)「7-ELEVEN賣貨便」離島費用:每筆新台幣140元整(含稅) ,寄件者應於離島門市寄件時,依收銀機顯示金額支付予統一超商,並由統一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
      *離島區域: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僅限南竿/北竿)。
    3. 商品物流處理費: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寄件者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台幣35元整(含稅)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予統一超商,並由統一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 (即日起至2021/12/31止之推廣期間免收退回商品物流費,推廣期限屆至後,依統一超商公告收取退回商品物流費。)
    4. (4)代收貨款匯款轉帳相關:
      1. 匯款手續費:除中國信託帳戶免收外,其他依各家銀行規定收取轉帳費用,轉帳期間如下:
        • 週一到週三7-ELEVEN門市代收之款項,統一數網將會於次週週一撥款進您所指定的帳戶;
        • 週四到週日7-ELEVEN門市代收之款項,統一數網將會於次週週三撥款進您所指定的帳戶。
        • (以上時間遇假日及特殊原因則順延)
      2. 匯款帳號:請寄件人確認帳戶資訊填寫正確(與存摺相同),如因帳戶填寫錯誤造成匯款錯誤,本服務不負擔任何責任。一經寄件後,本服務不受理相關資料變更。如因帳戶資訊錯誤導致匯款失敗,委託人應登入系統進行修改,本服務將依修改日起下一帳期完成匯款。
  2. 寄件者同意,統一超商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後,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三、本服務之使用
  1. 統一超商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寄件者之委託提供「7-ELEVEN賣貨便」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
  2. 本服務係提供買家與賣家交易的平台,刊登之商品是由賣家自行上傳銷售,並非統一超商所販賣。統一超商不參與買賣雙方間之交易,對於出現在拍賣上的商品品質、安全性或合法性,統一超商均不予保證。
  3. 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必須瞭解且遵守以下事項:
      (1) 買家和賣家必須對交易之履行負完全的責任。
      (2) 買家和賣家必須自行解決由交易引起的糾紛。
      (3) 買家和賣家必須自行負擔因交易而產生的費用。
      (4) 買家和賣家必須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4. 為確保交易之順利履行,買賣或其他合約均僅存買賣兩造之間。賣方將就其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之品質、內容、運送、保證事項與瑕疵擔保責任等,向買方事先詳細闡釋與說明並履行,本服務不介入買方與賣方間的任何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一但成交,買賣合約即存在買賣雙方間,雙方各自負擔給付價款及交付商品之責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任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5. 當您於本服務完成OPENPOINT會員登入或註冊手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的所有約定服務項目。另外,如買賣方任一會員違反法律規定、未遵循雙方約定、惡意濫用服務權益之時,本服務保有終止該客戶帳戶服務之權利。
  6. 寄件者使用「7-ELEVEN賣貨便」時,應遵守「7-ELEVEN賣貨便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7. 寄件者同意,統一超商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廠商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修改或變更「7-ELEVEN 賣貨便寄貨規則」。
四、取件者取貨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後,將以行動電話簡訊(下同)通知取件者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
  2. 取件(付款包裏):取件者需告知店員真實姓名&手機末三碼,並完成付款即可領取商品;取件(0元包裏):取件者需告知店員真實姓名&手機末三碼,並「出示與貨品上取件者姓名相符且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單據上「簽名」後方可領取商品。倘取件者取件後發現領取包裹錯誤,應即刻將物品送回取貨門市,倘未即刻送回門市導致實際物品取件者主張權利時,統一超商除將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外,如有損害發生亦將主張損害賠償。
  3. 取件者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事由(例如:天災地變、搶劫等)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取件者自行與寄件者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統一超商、統一數網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4. 取件付款者取貨後,如遇疑似詐騙之情事,應於取件後兩日內(不包含假日)進線客服,並回傳報案三聯單,統一數網將協助止付,直到行政或司法機關通知結案後,再依該結案通知辦理後續作業。
五、寄件者領取退回商品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統一超商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將以簡訊通知寄件者前往領取退回商品。取件者取件後發現領取包裹錯誤,應即刻將物品送回取貨門市,倘未即刻送回門市導致實際物品取件者主張權利時,統一超商除將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外,如有損害發生亦將主張損害賠償。
  2. 寄件者至其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寄件者之全名,告知該統一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寄件者全名相符之證件,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 退回商品送達寄件者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後,寄件者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寄件者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內寄件者應自行與統一數網聯繫,並由物流中心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將退回商品到付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得將該商品丟棄或自行處理,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寄件者亦同意不對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提出求償。
六、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取件者或寄件者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將以簡訊通知取件者或寄件者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
    (1)通知取件者重新選擇取貨門市:取件者原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將以簡訊通知取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取件者完成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通知寄件者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門市:寄件者原寄件門市之領取退回商品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將以簡訊通知寄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寄件者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前項情形,如取件者或寄件者逾期未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統一超商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原寄件之統一超商門市(或指定退回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
    (2)如寄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內寄件者應自行與統一數網聯繫,並由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得將該商品丟棄或自行處理,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寄件者亦同意不對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提出求償。
七、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統一數網負賠償責任,系統將依訂單成立之金額做賠償。取貨付款及取貨不付款賠償責任上限以20,000元/件為上限 (若寄件時先付運費,賠償金額不含此運費;若運費後扣,賠償金額則會先扣除運費,寄件者包裝不當造成破損或寄送禁運品及禁售品恕不賠償)
  2. 寄件者於前月 26 日至當月 25 日之間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等情形,依查核及協尋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於判定責任歸屬當月15日及30日以前通知寄件者毀損或遺失之商品及金額明細,寄件者應於被通知當月月底、次月月中以前配合統一超商與統一數網確認實際賠償明細、並配合將賠償憑證交付予統一數網,統一數網收到交付之憑證後,實際以統一超商撥款日,統一數網於次週轉匯出。
  3. 寄件者對於統一數網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一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寄件者放棄其權利。
八、本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除因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統一超商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統一超商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3. 因不可歸責於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之事由(例如:天災、事變、第三人非法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之損害,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不負賠償責任。
  4. 寄件者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寄件者提供服務,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 保證本服務符合寄件者或取件者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並僅確保依寄件者或取件者所留存資料發送資料、簡訊、APP推播訊息或電子郵件予寄件者或取件者。
  5. 寄件者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依法或依約應對寄件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對於寄件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取貨付款新台幣 20,000 元(含稅)為賠償責任之上限(含原寄貨費用),取貨不付款新台幣 20,000 元(含稅)為賠償責任之上限(含原寄貨費用)。
九、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寄件者違反本服務條款(包括「7-ELEVEN賣貨便」寄貨規則),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統一超商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寄件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統一超商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其他約定
  1. 統一超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或ibon上公告;寄件者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寄件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寄件者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本服務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地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3. 寄件者、取件者與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 寄件者應保證事項﹕
    (1) 寄件者如有違反法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提供者得暫停對該賣家提供本服務,且不負服務暫停期間內寄件者因此所生損害賠償之責,寄件者不得異議寄件者並需賠償服務提供者因此所生之損害:
    1. 所營網站及業務為限制級分類者且未具有「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進入」、「禁止未成年人點閱」等標示者。
    2. 所營網站及業務含有明顯裸露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言詞者。
    3. 所營網站及業務具有強烈性暗示之圖片、言詞等色情猥褻品者。
    4. 所營網站及業務以提供消費者色情資訊、物品、影像、圖片之內容為主要業務或收入來源者。
    5. 所營網站及業務屬於其他經第三公正機構驗證機制(如財團法人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所規範或限制含有不當資訊者。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7-ELEVEN 賣貨便」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 服務範圍僅限於本島,且部分特殊統一超商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不提供本服務。
  4. 統一超商收件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包括例假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寄件者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寄件者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統一超商門市得拒絕收受;寄件者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統一超商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寄件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貨品雖經統一超商門市或物流中心收寄,寄件者仍不免除前述責任。
  6.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需符合以下規定,若交寄商品超出規定,門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1) 尺寸:最長邊≦45,長+寬+高合計≦105 (單位:公分)
    (2) 重量:重量 < 5Kg
    (3) 包裝:
    • 自備包材:上、下方需平整的立方體且服務單可完整平貼(服務單尺寸為10*14cm)
    • 門市販售專用包材:交貨便寄件紙箱及交貨便寄件專用袋。
  7.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於收寄後發現下列拒絕受理情形或是貨品時或疑似下列物品時,在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後,得開拆查驗其內容,如寄件者或取件者不同意開拆時,得拒絕接受或遞送並將貨品退回原寄件者:
    (1) 不合服務條款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 寄件者未按規定提供服務單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寄件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如指定溫度、溼度、方向等;
    (5) 依政府法令禁止寄送之物品(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2.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1. 依貨物性質區分
        1.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2.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3. 遺骨、牌位、佛像等;
        4. 動、植物類;
        5.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6.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7.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8.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9.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0.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11.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12.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美妝品等;
        13. 精密儀器:3C產品、家電、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14.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15.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本島及其他離島」規定,禁止攜帶「豬肉製品」來台,無論生肉或熟肉,依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開罰5萬到100萬元。即日起託運交寄物件如有豬肉相關製品,若經查證將不予受理。
        倘因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未發現上述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統一超商與物流 中心不負擔賠償。反之,如物品導致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受到損害,將 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2. 依貨物價格區分
        1.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
      3. 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者,恕無法受理寄送;如因寄送導致價值減損,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不負賠償責任。
      4. 寄送活體動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等,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將不負配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包裹將會由物流中心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或送交相關得收受之單位處理等),寄件者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
  8. 寄件者於統一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9. 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均不負任何違約及延遲責任。

7-ELEVEN賣貨便店到宅服務條款

7-ELEVEN 賣貨便店到宅」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超商」)、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速達」)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數網」)合作提供之服務,由統一超商、統一速達及統一數網對寄件者提供運送服務並與寄件者成立運送契約。消費者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7-ELEVEN賣貨便店到宅寄貨規則」),若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消費者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消費者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1. 寄件者:指操作7-ELEVEN賣貨便網頁服務,並指定取件者、取件地址,將商品交付統一超商任一門市者;交易行為發生於賣貨便,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賣貨便會員。
  2. 取件者:指寄件者指定的領取商品人至指定地點取貨者;交易行為發生於賣貨便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
  3. 「7-ELEVEN賣貨便店到宅」服務:服務範圍包含「宅配純取服務」
  4. 「超商取貨服務」:指寄件者將商品交付予統一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由統一超商安排配送至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以便於取件者在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
  5. 「宅配純取服務」:指寄件者將商品交付予統一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取件人以線上金流支付款項,由統一速達安排配送至指定收件地址之服務。
二、費用及注意事項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2. 「7-ELEVEN賣貨便店到宅」費用:
    常溫尺寸在150公分以下(長+寬+高三邊合計),20公斤以內,費用210元, 特價180元。
    冷凍尺寸90公分以下(長+寬+高三邊合計),20公斤以內,費用225元,特價190元(期間特價詳見官網公告)
  3. 本服務適用本島互寄;離島包裹不受理。
  4. 冷凍包裹交寄前請務必預冷12小時以上,並確認未漏水。
  5. 超過交件時間視為隔日寄件,配送時效順延一天。
  6. 配送遇週日順延一天。
  7. 超商收件時間依區域屬性而有所不同,依黑貓宅急便當地營業所的實際作業時間為主。
  8. 部分區域因交通因素,無法提供每日寄件/配送服務,詳細作業時間請洽黑貓客服中心。
  9. 送達時間詳見黑貓宅急便官網https://www.t-cat.com.tw/Inquire/timesheet1.aspx
  10. 配送相關問題請洽黑貓宅急便客服:412-8888(手機請加02)」
三、本服務之使用
  1. 第一條
    1.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送人)辦理宅急便託運業務時適用之,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2. 第二條
        1. 託運人於託運貨品時,應依託運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運送人得檢驗之。
        2. 託運單之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三條
    1. 託運人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違者,運送人得拒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運送人或代收店包裝,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4. 第四條
    1. 若託運人故意或過失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或有第七款所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1. 不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2. 託運人未按規定填寫託運單者、託運單未詳實填寫完全。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託運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含所有法令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禁運品)。
        2.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3. 依貨物性質區分:
        4. 託運貨品(含包裝)長、寬、高之總和,常溫不得超過150公分、冷凍不得超過9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5.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6.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7. 遺骨、牌位、佛像等。
        8. 動物類:狗、貓、小鳥等。
        9.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10.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11.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12. 檢體、有毒性物品。
        13.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4.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15. 依貨物價格區分:
        16.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17. 天災地變(含政府公告之法定疫情)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5. 第五條
    1. 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託運人同意運送人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6. 第六條
    1. 託運人同意以下列規定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
        1. 交付地點為住宅之情況,以管理人、同住者或類此之人。
        2. 交付地點非前項之情況,以管理人、共事者或類此之人。
  7. 第七條
      1. 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或收件人(含第六條之對象)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託運人在相當期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違者運送人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或將貨品退還託運人。
      2. 貨品指定配達日限於運送人收貨日後七日內,運送人於收貨日後七日內無法送達者,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或將貨品退還託運人。
      3. 有關依本條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8. 第八條
      1. 運送人於運送中得知貨品為第四條之物品時,為防止其運送上之損失,得即刻進行卸貨處置,其所需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2. 任何因前項所載貨品、託運單未詳實填寫完全或託運單之填寫虛偽不實所致之損害及責任(含但不限於託運人託運之貨品致運送人遭政府機關裁處之處分、罰鍰),託運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9. 第九條
    1. 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2.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3.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致者。
        4.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公告之法定疫情)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5.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或疫情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6.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7. 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8. 若係「因託運物品本身之『質變』」或『無法證實係統一速達作業之疏失』」者。
        9. 因前述事由致運送人受有損害者,運送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10. 第十條
      1. 符合第四條之貨品,運送人除得立即終止或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2. 託運人於交寄貨物時,若未載明貨物品名、性質(諸如易碎、易變質、腐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者,運送人得依公路法之規定主張責任限制。但非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而致者,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11. 第十一條
    1. 運送人於將貨品交付收件人後,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12. 第十二條
    1. 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因貨品遺失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將按貨品之價值(於發送地之貨品價值,以下同),於其責任限度額新臺幣貳萬元整(以下稱「限度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2. 因貨品毀損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以貨品之價值為基準依其毀損之程度,於限度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3. 因貨品遲延送達(係指貨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但如係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處,運送人已以「不在聯絡單」、電話、簡訊或其它方式通知者,不在此限),運送人對託運人發生之損害,則於運費之範圍內賠償之。
        4. 如有同時發生貨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害賠償總額計算,運送人亦僅於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5. 除上述規定外,運送人對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13. 第十三條
    1. 本條款所未規定者,概依運送人營業所所示之託運注意事項辦理,若有未及者,則依相關法令或習慣處理之。
  14. 第十四條
    1. 個人資料條款
        1. 為提供您貨品託運服務(下簡稱「本服務」)及完成本服務,您同意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所必要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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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關於詳細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請參閱:http://www.t-cat.com.tw/member/privacy.aspx說明。
  15. 第十五條
    1. 託運人的託運行為、託運物品,不得違反法令及侵害他人權利,若有違反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運送人得終止或解除託運業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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